家庭农场农药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用农药的采购、**和使用。具体来说,涉及到以下方面:
1.农药采购:家庭农场需要采购一定数量的农药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2.农药**:家庭农场可以将自己采购的多余的农药进行**,供其他需要的农户使用。
3.农药使用:家庭农场需要对所**的农药进行正确使用,遵守国家有关农药使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环保。
需要注意的是,农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才能**和使用,同时也需要注意农药的储存和保管。在**和使用农药的过程中,家庭农场需要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环保。
2、无照经营农药怎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罚款。按货值处罚;规定最低处罚额2000元;经营假农药和无证经营处罚货值的5~10倍;经营劣质农药处罚货值的2~5倍。
吊证。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经营劣质农药;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都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禁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被罚款以外,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业部公布具体人员名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以上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3、随种子附赠的农药合法吗?随种子附赠的农药合法的,这属于经营农药行为。
因为,2025年5月26日,农业部公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文件指出,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赠送、奖励、****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修订前的《农药管理条例》)。
4、农药可以快递吗农药能快递吗?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农药作为个人或单位之间的快递邮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禁止寄递、携带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危险化学品在道路、水路、航空、铁路和邮政等公共场所携带、邮寄、托运。”
农药是危险化学品之一,含有毒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都有一定的危害,因此禁止通过快递或其他渠道邮寄。如果有必要使用农药,请使用正规的**渠道或专业的农药**平台进行**,同时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储存和处理农药,以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不必要的危害。
5、水稻田种蔬菜合法吗?水稻田种植蔬菜属于种养结合或种田共生的生产方式,既可提高农田土地的利用效益,又能丰富农民的收入来源,因此在一些地区也经常被使用。从法律角度上来说,种植蔬菜在水稻田是否合法,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和当地法规来分别考虑。
我国农业生产中,水稻田种植蔬菜的合法性各地法规不尽相同。有些地区出于保护耕地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考虑,制定了相关规定,禁止在水稻田中种植非水稻制作物;有些地区则对水田作物进行了清晰规定,并对种植方式、作物选择等进行了要求和管理。
对于消费者来说,**水稻田里种出来的蔬菜时,应当选择标准规范的农产品,以避免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大量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造成的风险。从健康角度考虑,有一些蔬菜种植在水稻田中,可能会被大量浸泡在水中,因此在选购时也需要注意。
拓展好文:以案释法|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01/案情简介
02/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由于该案中农药的货值金额是300元,**收入是80元,且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因此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捌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两项罚没款合计5080元(伍仟零捌拾元整)。
2025年3月27日,高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1日缴纳罚款。
03/执法部门释法
违反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的“5%啶虫脒乳油”农药检出唑虫酰胺与该农药说明书标注成分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04/案件点评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资店作为**农药的主体,首先要对农药的进货渠道及农药的质量、成分进行严格把关。而类似于该案中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农药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对于环境、毒理、残留等方面均会产生意料不到的影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认定为假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本案也给农资经营者提了个醒:购进农药产品时一定要尽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者责任: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禁止收购、**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对于一些上门推销的农药**商,需要引起重视,农药进价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就存在是问题农药的可能,可以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的方式进行核对判断;农资经营者务必要从正规渠道进货,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