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药登记证信息 | |||||
| 登记证号: | PD20110948 | 首次批准日期: | 2011-9-7 | 有效期至: | 2026-9-7 |
| 农药名称: | 阿维·杀铃脲 | 毒性: | 低毒 | 剂型: | 悬浮剂 |
| 登记证持有人: | 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总有效成分含量: | 5% | ||
| 备注: | 2025年3月6日,变更原持有人吉林省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 制剂用药量信息 | |||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法 |
| 甘蓝 | 小菜蛾 | 50-60毫升/亩 | 喷雾 |
| 有效成分信息 | ||
| 有效成分 | 有效成分英文名 | 有效成分含量 |
| 阿维菌素 | abamectin | 0.3% |
| 杀铃脲 | triflumuron | 4.7% |
| 农药登记证号: PD20110948 | ||||||||
| 登记证持有人: 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 农药名称: 阿维·杀铃脲 | ||||||||
| 剂型: 悬浮剂 | ||||||||
|
毒性及其标识:
|
||||||||
| 总有效成分含量: 5% | ||||||||
|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阿维菌素0.3%
杀铃脲4.7%
|
||||||||
|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
|
使用技术要求:
掌握好防治期,应在害虫卵孵盛期及幼虫期用药。使用时注意喷雾均匀。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
||||||||
|
产品性能:
本品含有杀铃脲和阿维菌素两种杀虫成分,杀铃脲是苯甲酰基脲类农药,能抑制目标昆虫几丁质合成酶的形成,导致昆虫不能正常蜕皮,使各龄幼虫死于蜕皮障碍;阿维菌素是一种农用抗生素类杀虫、杀螨剂,属昆虫神经毒剂,主要干扰害虫神经生理活动,使其麻痹中毒而死亡。具触杀和胃毒作用,无内吸性。两人种农药复配后更有利于甘蓝害虫小菜蛾的防治。 |
||||||||
|
注意事项:
1.产品的使用安全间隔期为10天,每季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每次施药间隔15天。 2.如发现沉降,摇匀后可继续使用,不影响药效。 3.本品对水生生物大型蚤剧毒,使用时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工具;对家蚕剧毒,蚕室和桑园附近严格禁止使用本品;对蜜蜂高毒,对赤眼蜂风险性极高,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开花植物花期禁止使用。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 4.使用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具,避免药液溅到皮肤和眼睛上,防止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要吃东西和饮水。用药后立即洗净双手和清洁暴露在外的皮肤。 5.未用完的制剂应放在原包装内保存。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 7.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
||||||||
|
中毒急救措施:
对皮肤和眼睛有轻微刺激作用,药液溅到皮肤和眼睛上,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如有误服中毒,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早期症状为瞳孔放大,行动失调,肌肉颤抖,严重时导致呕吐,医生应首先判断中毒主要原因,若判断为阿维菌素中毒为主,应在病人清醒状态下立即引吐并给患者服用吐根糖浆或麻黄素。勿给昏迷患者催吐或灌服任何东西。应及时送医院对症治疗。抢救时避免给患者使用增强γ-氨基丁酸活性的药物,如巴比妥、丙戊酸等。若以杀铃脲中毒为主,对症治疗。 |
||||||||
|
储存和运输方法: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和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不得与食品、化肥、饲料、饮料、种子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本品存放时应注意防冻。 |
||||||||
| 质量保证期: 2年 | ||||||||
|
备注:
|
||||||||
| 核准日期: 2011-09-07 | ||||||||
| 重新核准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