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药登记证信息 | |||||
| 登记证号: | PD20130852 | 首次批准日期: | 2013-4-22 | 有效期至: | 2028-4-21 |
| 农药名称: | 杀虫双 | 毒性: | 低毒 | 剂型: | 水剂 |
| 登记证持有人: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 ||||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总有效成分含量: | 29% | ||
| 备注: | |||||
| 制剂用药量信息 | |||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法 |
| 水稻 | 二化螟 | 172-216毫升/亩 | 喷雾 |
| 有效成分信息 | ||
| 有效成分 | 有效成分英文名 | 有效成分含量 |
| 杀虫双 | bisultap | 29% |
| 农药登记证号: PD20130852 | ||||||||
| 登记证持有人: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 ||||||||
| 农药名称: 杀虫双 | ||||||||
| 剂型: 水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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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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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杀虫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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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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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术要求:
1、于水稻二化螟卵孵盛期施药,均匀喷雾,每亩按推荐剂量用本品兑水40公斤(手动喷雾)或20公斤(均匀喷雾)。 2、烈日、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3、本品对白菜、甘蓝等十字花科蔬菜幼苗、豆类、棉花、马铃薯等作为较为敏感,施药时应避免药液漂移到上述作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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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
本品是沙蚕毒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一定的熏蒸作用,用于水稻二化螟的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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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本品在水稻上的安全间隔期不少于14天,每季作物最多使用3次。 2、本品不得与碱性农药混用。 3、本品对家蚕高毒,使用时应注意防止污染桑叶和蚕宝。蚕室附近禁用。 4、本品如有结晶析出,用时请摇匀,不影响药效。 5、施药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避免身体直接接触药液,用药后应彻底洗净被污染的衣服和身体,禁止孕妇、哺乳期妇女及过敏者喷洒本剂。 6、为减缓害虫的抗药性,请注意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 7、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附件禁用,施药后田水不可排入江、河、湖泊中,施药器械应用清水洗净后倒入施药的庄稼地中,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晰施药机械。 8、施药时应按标签说明用药,豆类、棉花及白菜、甘蓝等十字花科蔬菜,对杀虫双较为敏感,尤以夏天易产生药害。 9、用完后的药瓶不能随意丢弃或他用。 10、赤眼蜂等天敌昆虫放飞区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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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急救措施:
中毒症状:通过食道等引起中毒,症状为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腹痛流涎、多汗、瞳孔缩小,与有机磷农药中毒症状相似。 急救措施:如中毒用碱性液体彻底洗胃或冲洗皮肤。草蕈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但注意防止过量。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不慎吸入,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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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和运输方法:
1、本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远离火源、热源。 2、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等同贮同运。 3、本品应贮存在儿童及无关人员触摸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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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保证期: 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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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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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日期: 2013-04-22 | ||||||||
| 重新核准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