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药登记证信息 | |||||
| 登记证号: | PD20090499 | 首次批准日期: | 2009-1-12 | 有效期至: | 2029-1-11 |
| 农药名称: | 毒死蜱 | 毒性: | 中等毒 | 剂型: | 乳油 |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总有效成分含量: | 40% | ||
| 备注: | |||||
| 制剂用药量信息 | |||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法 |
| 小麦 | 蚜虫 | 20-30克/亩 | 喷雾 |
| 柑橘树 | 介壳虫 | 800-1200倍液 | 喷雾 |
| 棉花 | 棉铃虫 | 75-150克/亩 | 喷雾 |
| 棉花 | 蚜虫 | 75-150克/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90-105克/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飞虱 | 50-100克/亩 | 喷雾 |
| 苹果树 | 桃小食心虫 | 1660-2500倍液 | 喷雾 |
| 有效成分信息 | ||
| 有效成分 | 有效成分英文名 | 有效成分含量 |
| 毒死蜱 | chlorpyrifos | 40% |
| 农药登记证号: PD20090499 | ||||||||||||||||||||||||||||||||
| 登记证持有人: 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 农药名称: 毒死蜱 | ||||||||||||||||||||||||||||||||
| 剂型: 乳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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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其标识:
中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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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毒死蜱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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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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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术要求:
1.本品防稻纵卷叶螟时,在卵孵高峰期时均匀喷雾。施药时田间保持3-5厘米的水层,施药后保水5天。 2.本品防稻飞虱时,于低龄若虫高峰期时均匀喷雾,施药时田间保持3-5厘米的水层,施药后保水2天。 3.本品防韭蛆时,于韭菜割后等伤口愈合时均匀灌根,然后浇足水。 4.本品应于棉铃虫、蚜虫卵孵盛期至低龄幼虫钻蛀期间均匀喷雾,视虫害发生情况每10天左右施药一次,可连续用药3-4次。 5.用于防苹果桃小食心虫时,于产卵盛期及时喷药。一般在7月中下旬~8月初各喷药1次,如产卵期拖长、分散或喷药后遇雨,还需要增加一次喷药。 6.用于防柑橘矢尖介时,于幼介盛发期对柑橘树全株进行均匀喷雾1次。 7.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8.本品在棉花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21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4次;在水稻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在苹果树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20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3次;在韭菜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3次;在柑橘树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28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1次。 9.施药后应设立警示标志,人畜在施药24小时后方可进入施药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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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
本品为一种中等毒性的有机磷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和一定的薰蒸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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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本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2.本品对蜜蜂、鱼类、家蚕等生物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开花植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 3.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 4.严禁鸡、鸭等禽类进入用药区域。 5.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 6、建议及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产生。 7、本品对烟草敏感,施药时避免药液飘移到上述作物。 8、用过的包装物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9、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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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急救措施:
中毒症状表现为:急性中毒多因误食引起,约半小时到数小时可发病,轻度中毒:全身不适,头痛、头昏、无力、视力模糊、呕吐、出汗、流涎、嗜睡等,有时有肌肉震颤,偶有腹泻。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外剧烈呕吐、腹痛、烦燥不安、抽搐、呼吸困难等。重度中毒:癫痫样抽搐。急性中毒多在12小时内发病,误服者立即发病。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可使用阿托品、解磷定,禁用吗啡、茶硷、吩噻嗪、利血平。洗胃时应注意保护气管和食管。在治疗时医生请注意防止病人发生迟发性神经毒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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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和运输方法: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粮食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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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保证期: 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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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标注“限制使用”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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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日期: 2009-01-12 | ||||||||||||||||||||||||||||||||
| 重新核准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