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黄豆有农药残留

本篇经验汇总会给全国农资人分解“什么样的黄豆有农药残留”的内容进行介绍,但愿对各位农友们有些许帮助,快快收藏起来吧!

1、农药金刚钻黄豆打两遍有药害吗?

有要害,最好打一遍

大豆药害的原因是药物剂量大造成的。

品种抗病性差异。不同品种的抗病性差异较大。紫花大豆品种的抗病性往往较强,发病轻;白花大豆品种抗病性较差,发病重。

大豆如果选用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素等农药种类不当,或施用浓度过高、喷药时间不对、花期用药或使用了对大豆敏感的除草剂等均可产生药害。

2、黄豆叶子上有**的小点点,应该要打什么农药?

这个是叶斑病,中度症状,属真菌**害。  你去农药店,买“嘧菌酯”或者“苯甲·丙环唑”。  一般是小袋装,一小袋可以兑水15kg了。如果你用小喷壶的话要减量~咨询农药店老板就行。使用和存放时候注意安全~打2次,间隔7天~  如果种植面积大,我给你个既能治病,又能防病且增产的配方:苯甲·丙环唑+代森锰锌+99%磷酸二氢钾兑水对叶面均匀喷施。

3、菜地防虫的药?

菜地防虫药

一、菜青虫

⑴311菜蛾敌600-1000倍液。⑵2.5%功夫乳油2000-5000倍液。⑶2.5%敌杀死乳油2000-5000倍液。⑷5%卡死克乳油2000-3000倍液。⑸5%抑太保乳油2000-3000倍液。⑹50%辛硫磷乳油1000倍液。⑺10%天王星乳油1000倍液。⑻21%灭**乳油3000倍液。

注意:抑太保要比一般农药提早3天施药。

二、小菜蛾

⑴311菜蛾敌600-1000倍液。⑵2.5%功夫乳油2000-5000倍液。⑶2.5%敌杀死乳油2000-5000倍液。⑷5%卡死克乳油2000-3000倍液。⑸5%抑太保乳油2000-3000倍液。⑹5%锐劲特悬浮剂3000倍液。⑺5%农梦特2000倍液。

三、斜纹夜蛾、甜菜夜蛾、银纹夜蛾、甘蓝夜蛾

⑴25%辛硫灭扫利乳油2500-4000倍液。⑵夜蛾灵800-1200倍液。⑶夜蛾净1500-2000倍液。⑷克蛾宝2000-3000倍液。⑸10%氯氰菊酯乳油2000-5000倍液。⑹2.5%功夫乳油5000倍液。⑺2.5%木虱净乳油1500倍液。

注意:辛硫灭扫利、夜蛾灵、夜蛾净不能与碱性药混用。

四、黄曲条跳甲成虫、幼虫

⑴80%敌百虫可湿性粉剂800-1000倍液。⑵农地乐1000-1500倍液。⑶扑甲灵600-1000倍液。⑷50%辛硫磷乳油1000倍液。⑸21%增效氰乌乳油4000倍液。

注意:农地乐应注意标签说明。喷施扑甲灵时应从田块四周向中间喷药,防止虫逃跑。

五、蚜虫(瓜蚜)

⑴快杀灵3000-5000倍液。⑵一遍净3000-5000倍液。⑶杀灭菊酯8000-倍液。⑷灭百可5000-8000倍液。⑸40%乐果乳油1000-2000倍液。⑹10%大功臣可湿性粉剂2500倍液。

注意:快杀灵、杀灭菊酯不与碱性药混用。盛装灭百可的容器要冲洗3次后埋掉。

六、红蜘蛛

⑴73%克螨特乳油3000-5000倍液。⑵爱福丁3000-4000倍液。⑶5%卡死克乳油1000-1500倍液。⑷20%螨克乳油1000-1500倍液。

七、黄守瓜、瓜绢螟

⑴80%敌百虫可湿性粉剂800-1000倍液。⑵50%辛硫磷乳油1000-1500倍液。⑶10%氯氰菊酯2000-5000倍液。⑷灭**8000倍液。

注意:瓜豆对50%辛硫磷敏感,高温慎用。

八、蓟马

⑴爱卡士1000-2000倍液。⑵马拉硫磷1500-2000倍液。⑶50%辛硫磷乳油1000-2000倍液。⑷20%氯马乳油1000-2000倍液。⑸20%乐果乳油1000倍液。

注意:20%氯马乳油不与碱性药混用。

九、瓜食蝇

⑴2.5%溴氰菊酯乳油2000-3000倍液。⑵用香蕉或菠萝皮40份,加80%敌百虫晶体(其它农药)0.5份,加香精1份,加水调成糊状毒饵诱杀。每亩20个点,每点25克。⑶50%敌敌畏乳油1000倍液。

十、潜叶蝇

⑴2.5%溴氰菊酯1500-3000倍液。⑵爱卡士1000-2000倍液。⑶抑太保乳油2000-3000倍液。⑷21%灭**乳油8000倍液。⑸25%喹硫磷乳油1000倍液。⑹80%敌百虫可湿性粉剂1000倍液。

十一、豆秆蝇

⑴50%辛硫磷乳油1000倍液。⑵2.5%溴氰菊酯1500-3000倍液。

注意:用时应清除根茬,并在豆苗期喷药。

十二、棉铃虫、烟青虫

⑴快杀灵3000-5000倍液。⑵扁敌1500-2000倍液。⑶2.5%功夫乳油2000-4000倍液。⑷21%灭**乳油6000倍液。⑸2.5%天王星乳油1500倍液。

注意:在幼虫2龄前用药喷杀。

十三、美洲斑潜蝇

⑴克蛾宝2000-3000倍液。⑵1.8%爱福丁乳油3000-4000倍液。⑶2.5%溴氰菊酯1500-3000倍液。⑷40%乐斯本乳油800-1000倍液。⑸5%抑太保乳油2000倍液。⑹1.8%虫螨克乳油3000倍液。⑺制潜灵1000倍液。

注意:克蛾宝不能与碱性药混用。

十四、地下害虫(地老虎、蛴螬、蝼蛄、地蛆等)

⑴90%敌百虫800-1000倍液。⑵米乐尔800-1500倍液。⑶50%辛硫磷乳油1000倍液。⑷25%增效喹硫磷乳油1000倍液。⑸40%乐果乳油1000倍液。

注意:灌根,傍晚先浇水,过1小时后,每株灌药100-150克。

4、什么农药使黄豆开花不结荚?

植物控旺农药使黄豆开花不结荚,也是一种植物生长延缓剂,能抑制植物体内赤霉素的生物合成,从而达到缩节控旺的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大豆喷施控旺药的时间,春大豆在封行期,夏大豆在盛花期进行,过早过晚都有不利。

再个就是注意控旺药的喷施浓度,比如大豆专用的矮壮素每亩用40克兑水40公斤叶面喷施即可。

5、有机黄豆与普通的黄豆有什么区别吗?

有机黄豆与普通黄豆有区别。因为有机黄豆在生长过程中不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更注重自然健康的生长方式,所以营养成分更加丰富,并且没有农药残留的风险。相比较而言,普通黄豆的含有农药,营养成分比有机黄豆要低。相对于普通黄豆来说,有机黄豆的价格更高,但可以从中获得更高的营养关怀。

拓展好文:豆芽抽检不合格,到底该如何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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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也谈黄豆芽抽检不合格,如何定性处理?

魏均新

前言:

一、基本案情

个体工商户李某在一农产品商业城内从事蔬菜、水果**、零售。2025年1月,浙江省Q市K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经营的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是:“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25年第11号)》要求,检验为不合格。”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标准要求是不得检出,而检验结果含量是0.032mg/kg。

该批黄豆芽共计350公斤,李某已全部售出,获利203元。

二、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黄豆芽属蔬菜类,显然属于农产品范畴,应按《农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的规定,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在具体适用条款上还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定性,认定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按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也有人认为,应适用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还有第三种意见,其基本思路与第二种意见相同,只是从当事人经营规模角度考虑(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应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执法机关经研究采纳第二种意见,认定经营者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三、案例分析

黄豆芽属于食用农产品,各方都没有不同意见,主要分歧在法律适用。

(一)《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两部法律是同位法,没有高低之分,也没有同一事项存在不同规定的冲突,故无需考虑同位法之间的“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和“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先看《食品安全法》本身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前半段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本案黄豆芽含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化学物质,属于“质量安全管理”范畴,不应有异议。后半段有一个转折,“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如何理解后半段这个转折语,这是个难点。

换言之,只要属于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添加、投入等引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均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如果不是,直接形成法律适用上的悖论。须知生产环节出的问题,要比流通环节更严重,惩处也必然也大于**者,生产者无论是否“知道”都无“赦免”。如果本案对**者按《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罚,给予罚款10万元,而对生产者只能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给予最高为2万元罚款,这符合行政处罚公正原则吗?

2025年12月,原食药总局20号令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前仍然是有效行政规章,可能会有人拿此规章来证明,适用《食品安全法》是正确的。我们不管过去如何,如今已整合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应从整个综合执法角度来考察法律适用问题。

《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为何不写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原因是食药部门不是该法的执行机关。尽管2025年前后,将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的质检、工商和食药的“三段式”监管合一,通归食药部门负责,但并未同时划转食用农产品的流通环节监管职责。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承担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责。这也许是此规章只字不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原因吧。但原食药总局20号令,还是加了一条,即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此规章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我们理解上可能发生偏差了。

(二)本案法律适用的行为定性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所谓“适用依据正确”,自包括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准确”,也唯此才能做到“处罚适当”。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禁止**的农产品共三类:(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2)“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3)“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其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由于“4-氯苯氧乙酸钠”的作用是催生,不属于农药,更非兽药,而是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25年第11号)禁止在黄豆芽生长过程中使用的其他化学物质,故本案准确定性应是当事人**了“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将“4-氯苯氧乙酸钠”化学物质,归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指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似乎也有道理,但却没有顾及黄豆芽的植物性质以及“4-氯苯氧乙酸钠”的作用。严格意义上,“4-氯苯氧乙酸钠”在黄豆芽生产(生长)过程中使用,不是添加行为,而是投入行为,这与防腐剂之类的添加有着本质区别。至于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则是明显错误的,至少将“4-氯苯氧乙酸钠”归类为农药的依据不足。

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定性,只不过主体规模不同而已,这里就无需讨论了。

(三)困惑与法律的释明

本案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定性没有问题,但按照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实施处罚存在一定问题。

第五十条第一款是针对农业生产环节的,而第二款规定“农产品**企业**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但本案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农产品**企业,所以按第二款处罚,主体似乎对不上号。第三款“农产品**市场中**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从当事人搞农产品**的活动看,将“农产品商业城”界定为农产品**市场,还是有事实依据的,故将本案当事人认定为“农产品**市场的**者”,按照第三款规定实施处罚,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果李某不在“农产品商业城”搞**,而是在普通农贸市场内**这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化学物质的黄豆芽,又当如何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