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知识会给广大农资人剖析“农药登记证件租赁”,其次还会对“农药登记证好办吗”的内容进行仔细讲解,但愿对农资人们稍微有点帮助,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农药登记证可以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具体方法如下:
一、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栏输入“中国农药信息网”,搜索后找到中国农药信息网官网并点击进入。
二、进入中国农药信息网官网后,找到“农药登记数据”一项,点击进入。
三、进入农药登记数据后,输入相应信息即可查询。
扩展资料:
农药登记证分为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
对田间使用的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LS”标识,如LS;正式登记证号以“PD”标识,如PD;
对于卫生用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WL”,如WL;正式登记证号以“WP”标识,如WP。
购买农药时可要求经销商出具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购买。
证件类型如下:
PD2025****,表示为大田正式农药登记证,2025年获得该证;
LS2025****,表示为大田临时农药登记证,2025年获得该证;
WP2025****,表示为卫生用正式农药登记证,2025年获得该证;
WL2025****,表示为卫生用临时农药登记证,2025年获得该证;
带有“F”字母的登记证,表明该产品为分装农药登记证。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借证生产。农药借证指的是借用农药的登记证进行生产,按照《农药生产条例》规定,农药登记证是不可以进行租赁以及转让使用的,因此借证生产的农药属于假药。
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申请。第十条规定,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等相关批准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还应当提交新农药登记证,以及生产厂址坐落于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相关证明。
扩大化学农药原药(母药)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生产厂址坐落于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相关证明。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规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可以。
农药登记证是国家法定机关准予农药企业生产、销售其农药产品的证明文件。登记行为既是一种认可,又是一种证明,对社会公众产生一种证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属于一种例外行政许可证件,属于特许权。登记证花费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其中还涉及一些专利技术,是一种带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行政许可,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虽然知识产权作为另外一种意义上的“财产权”, 享有转让的权利。 农药登记证不同于知识产权,是不得转让的。
农药登记证不得转让的法律依据
1.根据农药登记的特性,其是一种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2. 法律规定农药登记证不得转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农药管理条例》不仅未规定农药登记证可以转让,而且对转让行为设定了罚则。
但农药生产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企业名称,而要求变更农药登记证上生产企业名称的,不属于农药登记证转让行为。
非法转让农药登记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非法转让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农药登记证自由转让造成的后果
虽然不少企业认为应参考国外的做法,建立农药登记证的交易转让制度,允许证件自由转移和流通。一方面可以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并购后生产要素之间的整合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节约社会资源。
不得不考虑到,一旦农药登记证能自由转让和流通,必然会引起农药市场的混乱。因为农药登记具有很强的属人性,只有登记人才能够从事相应的农药产品生产。虽然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这些是企业取得农药生产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农药企业存在的基础。如果登记人获得农药登记证后转让给未经注册的企业,这会成为消费者认同其产品的标志,到时假冒伪劣产品横行。而且,如果取得登记证的单位允许其他未取得登记的人从事相应农药的生产,则由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差异,导致农药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国家设置的农药登记制度也将形同虚设。
转自:作者 HSF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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