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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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收农药瓶要办什么证?

回收农药废弃物需要:

1、回收点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经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委托方可从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回收点不回收非农药瓶、袋,只回收本店**、并在柯桥区内使用的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回收投机外源性的农药废弃包装物。

2、回收点在农药**时,要对所售农药出具凭证,认真做农药进、销台账和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做到“三台帐一凭证”一致。

3、回收点必须对已收瓶、袋按原箱、原瓶原盖(盖拧紧)进行装箱:农药袋按同类规格20只/包成件计价,以便清点、验收、调运、处置。

4、回收点应严格执行件政策,对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进行分类定价,对未按分类规格**的回收费用则不予认可。

5、回收点应自觉接受区有关和属地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将按承诺取消回收资格,并承担相应违规贵任。

2、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受托方条件?

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受托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受托方需要具备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以确保生产加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受托方需要有稳定的生产加工技术和工艺,熟练掌握农药生产加工的过程和方法,并具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条件,以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和效果。受托方需要有合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措施,确保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潜在风险。

3、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4、农药经营许可证必须是法人的吗?

**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必须是法人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要求,自2026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者必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才能继续**农药。而该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是农药经营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拥有法定股权的股东。

如果其他个人想要经营农药,必须先成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才能合法持有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这意味着个人无法单独申请或持有该许可证,必须通过加入或投资农药经营企业(公司)来实现合法经营。

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等。这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我要办个农药经营许可证,要什么手续?找哪个单位?

申请,审查,颁发营业执照的程序如下:

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灭鼠剂),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监察部门申请。

经审批,报市安全监察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济贸易委员会窗口(以下简称“中央经济贸易窗口”)受理委员会)

经审批,报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发给营业执照。

成品油(包括液化石油气作为运输工具)的经营单位直接适用于市安全监督局(中央经济贸易委员会受理窗口)。

市安全监察局应当报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后发给营业执照。

B类营业执照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营业单位适用于其管辖的市(区)安全监察部门。

并经当地市级(区)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安全监察局(“中心””经贸委窗口受理,

考试合格后,发给营业执照。

镇上还有另外一条路:

在我国,农药的管理在法律上仍然是排他性的。它由供销(包括农业资本),三农业站和制造商(**)经营。但是近年来,它改变了这种模式。可以委托你管理(A`-在法律上也应该是非法的),只要有一个委托书,你去营业执照上的业务,不必做任何营业执照(AH~~~不要依赖它)。

拓展好文:授权生产的委托书

授权生产的委托书范本(精选5篇)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说明委托书具有不可撤销性。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在很多事务中使用委托书的情况与日俱增,还是对委托书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授权生产的委托书范本(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为做好产品生产加工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乙方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标准的GMP生产条件;双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文和证明(甲方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产品批文、卫生许可证、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和企业标准等。)。

二、产权、商标权、配方、技术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自**甲方委托的产品,不得盗用甲方的技术配方加工包装成其他品牌**。所有包装材料应进行特殊核算。未经许可,甲方不得使用印有乙方生产字样的盒子、标签等相关包装物品生产其他产品。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以外的制造商生产类似产品。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三、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商、税务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和经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提供的标签和说明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有违反,由甲方负责。

四、加工费:根据加工产品的品种计算,每批增加工时加工费的金额不得少于伍仟元,并需预付定金为加工费用总额的50%。具体如下:

1、 充填胶囊每粒0.015元:

2、 其它生产项目根据实际所耗用的工时、水、电、油按下列公式计算加工费用:加工费用=(人工费+水电费+油费)X1.17X1.35。

3、 其中工时费用为10元/人工工时,电费为1元/KWH,油费根据市价计算。

4、 加工所需工时、水电费乙方每批需书面提交甲方书面确认。

五、 质量标准

1、 甲方提供原辅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每批进厂原辅材料的检验报告。

2、 乙方对进厂的原辅材料进行确认质量(按甲方提供的标准检验)。如有不合格乙方有权拒收。

六、交货期、运输

1、 甲方根据生产品种,按时提供配套原辅材料和相关包装材料,由甲方送至乙方仓库交货验收,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2、 乙方根据生产品种,及时安排生产、包装、检验,并于每批生产结束后交货,甲方自行到乙方仓库验收并结算交清相关费用后提货。

七、 加工费的结算方式:按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待甲方结清全部相关费用后,由甲方自行到乙方仓库提货。

八、 乙方责任

1、 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验收,存放保管(数量不超过一次加工量的10%)、确认质量。加工完成后剩材料乙方代管60天,超过60天退回甲方自行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仅对加工过程的产品质量负责。

3、 负责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的产品规格、数量、交货时间等组织生产提交产品。不能按期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X%或酬金总额的X%的违约金。

九、 甲方责任

1、 负责产品运抵后,及时检验、签收。

2、 自行提运产品,检验 、签收产品。如对产品质量有疑义,在收到产品后X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说明。

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如因甲方未按时提供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乙方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

十、 违约责任: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条款,系统双方协商一致。乙甲双方不得违约,如违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所造成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公证存放档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处公证之日起有效。

十三、合作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即签约一年,期满另行协商重新签约。如因政策因素(乙方政策改制或不具备生产保证食品条件),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生产保健食品,合作自然终止。

十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标准配方工艺等知识产权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

根据我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兹授权我司安全生产监督员林岩同志,按照我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直属企业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企业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 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授权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厦门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委任 同志(职务: )为我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单位法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主要负责工作。

(八)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单位法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委托人签名: (盖章)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被委托单位(甲方):XXXX检测电器厂

委托单位(乙方):XXX有限公司

双方为了保证产品加工的供求关系,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1、甲方按乙方订单要求制作加工产品。

2、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规格、质量并在乙方要求的供货时限内将生产的产品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3、乙方在每次收到产品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

4、甲方生产的成品没有达到乙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收货。甲方应自行承担本次损失。

5、乙方在收到合格产品后不能在有效期内付清货款,乙方应付甲方产品的5‰违约金。

6、委托加工产品有效期为2026.7.29-2026.7.29。

7、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8、若有变动,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时通知贵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申明!

被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

20XX年X月X日

致:xxxx管理中心

我方决定参加四川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

我方愿意按照规定递交资料,并承诺所递交的 页资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我方保证按照《关于调整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签订挂网服务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药招办〔20XX〕82号)及你方的规定,按照每个品规180元缴纳计算机信息处理费。

我方愿与四川省所有参加基本药物采购的医疗机构组织药品配送,并承担不送配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我方申请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药品为:(根据申请药品品规数添加,另加附件无效)

药品名、剂型及规格:

药品名、剂型及规格:

一、现我方授权委托下列药品经营企业或自然人为我方上述药品在你方的代理人(下列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药品经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药品经营企业具体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药品经营企业盖章:

2、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二、授权范围:

代表我方参与上述药品申报的如下工作:

1)递交申报药品的相关资料;

2)代表我方对上述药品价格等信息进行确认,及在本采购期内代表我方处理上述药品的一切相关事宜;

3)代交申报品种的计算机信息处理费。

授权委托人(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药品生产企业联系人:

药品生产企业电话(必须填药品生产企业座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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